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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目录名称: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发布机构:政策法规司
        发布日期:文号:
        效用状态:有效

      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审批事项服务指南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一、适用范围

        本指南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的申请和办理。

        二、项目信息

        项目名称: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行政许可

        审批类别:行政许可

        项目编码:42003

        三、办理依据

        (一)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第412号令)

        376项: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、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地(市)气象主管机构实施。

        (二)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(中国365bet备用官网_365手机安全卫士下载_bat365官网登录令第9号)

        第六条: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。未按规定取得《升放气球资质证》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。

        第七条:申请施放气球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        1.有独立的法人资格;

        2.有固定的工作场所,危险气体的运输、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
        3.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;

        4.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;

        5.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。

        第八条: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,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(以下简称认定机构)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:

        1.《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》;

        2.法人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;

        3.人员登记表;

        4.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;

        5.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;

        6.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        认定机构应当根据《行政许可法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,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,并出具书面凭证。不予受理申请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
         ()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大和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气象法规、政府规章。

        四、受理机构

       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

        五、决定机构

        设区的市级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

        六、审批数量

        无限制

        七、办事条件

        (一)申请人条件

        1.有独立的法人资格;

        2.有固定的工作场所,危险气体的运输、使用和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;

        3.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;

        4.有必需的器材和设备;

        5.有健全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。

        (二)同时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,准予批准

        1.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;

        2.申请单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;

        3.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。

        (三)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

        1.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;

        2.申请单位不具备相应申请条件;

        3.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。

        八、申请材料

        (一)申请材料清单

        序号

        提交材料名称

        原件/复印件

        纸质/电子

        要求

        1

        施放气球资质证申请表

        原件

        纸质/电子

        加盖公章

        2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 

        3.

        人员登记表

        原件

        纸质/电子

        加盖公章

        4

        施放气球的器材和设备清单

        原件

        纸质/电子

        加盖公章

        5

        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和措施

         

    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    纸质/电子

        加盖公章

        6

       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

         

        原件及复印件

        纸质/电子

        加盖公章

        备注:材料份数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要求提供。

        (二)申请材料提交

       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、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

        九、申请接收

        (一)接收方式

        1.窗口接收

       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或者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审批服务窗口。

        2.网上接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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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(二)办公时间

       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

        十、办理基本流程


         

        十一、办理方式

        (一)新办

        办理程序: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认定、证件制作与送达、结果公开等。

        (二)延续

        办理程序: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认定、证件制作与送达、结果公开等。

        十二、审批时限

        一般在20日内办结。特殊情况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,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日。

        十三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

        不收费

        十四、审批结果

        颁发《升放气球资质证》。

        十五、结果送达

       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,受理窗口应在5个工作日内,通过电话或网站公示方式告知服务对象,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件送达。

        十六、申请人权利和义务

        (一)依据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等,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:

        1.依法享有获得《升放气球资质证》的权利;

        2.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知情权;

        3.设区的市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,申请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;

        4.对施放气球资质认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。

        (二)依据《施放气球管理办法》等,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:

        1.如实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;

        2.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、完整性等负责;

        3.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工作。

        十七、咨询途径

        (一)窗口咨询

        设区的市级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

        (二)电话咨询

        设区的市级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

        (三)网上咨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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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十八、监督和投诉渠道

       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。

        (一)窗口投诉

        设区的市级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

        (二)电话投诉

        设区的市级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

        (三)网上投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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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(四)信函投诉

        设区的市级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

        十九、办公地址和时间

        (一)办公地址

        设区的市级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气象行政审批服务窗口

        (二)办公时间

        按照当地政府时间要求

            二十、公开查询

       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,可通过电话、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。

        二十一、常见问题解答

            (一)资质申请时间要求?

        国家法定工作日。

        (二)是否需要提供已完成施放气球活动项目相关材料?

        首次申请不需要提供相关材料。延续申请需提交近三年年度报告、施放气球活动项目表及相关材料。

        (三)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有时间限制吗?

        经办人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的,向申请人发补正通知书,申请人须在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。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,受理机构终止本次行政许可。

        (四)对人员有何要求?

        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,申请时需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。